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苗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強
制工作之繼續執行(105 年度執聲字第8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方苗德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5 項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及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 程第1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