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189號
MLDM,105,聲,1189,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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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8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逸彥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05 年執字第3142號、第3143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逸彥(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 「105 年執庚字第3143號和3142號庚股檢查官執行指揮書有 問題,第一點,沒警察做筆錄,沒犯案的經過事實,沒人、 事、地點跟對方的姓名和身分證字號,沒這兩件案子的發生 ,希望法官能在苗栗地方法院開庭,放我出獄,因為沒這兩 件案子的發生。我是被誤會有這兩件案子,我都沒犯案,可 能是檢查官的指揮書印的時候有問題,希望能傳我開庭放我 出獄」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 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 ,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 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 第93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 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 條第1 項、第458 條規定至明。從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 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 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倘對法院 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 。如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救 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 301 號、第66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214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不得易科罰金)、4 月(得易科罰 金)確定,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 年執字第31 42號、第3143號執行,且未經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加以撤銷 或變更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及執 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係依確定判 決內容,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所為之,無違法或不當。受刑 人以檢察官錯印指揮書之執行指揮為不當,尚屬無據。另受



刑人稱其未犯案等語,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再審或非常上訴 程序加以救濟,不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從而,本件聲明 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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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