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5號
原 告 海軍一三一艦隊
代 表 人 胡志政
訴訟代理人 郭荏豪
謝坤展
柯清達
被 告 王少禾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少禾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