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46號
原 告 鄭育欣
法定代理人 邱士棻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
告繳納(按:原告提起兩件行政訴訟,然僅繳納一件之裁判費)
,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