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淑媛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 告 雙嶸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宏
訴訟代理人 林琳璘
上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5年10月21日
下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5
年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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