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99號
HLDV,105,訴,299,2016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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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馮國慶
被   告 陳華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 6,330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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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