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5年度,21號
HLDV,105,國,21,2016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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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21號
原   告 李易穎
訴訟代理人 蔡長峰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廖吳章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5年10月21日下
午3時30分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民國105年
1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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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