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花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康天德
相 對 人 古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古金生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 1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古韋倫對聲請人所負 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 古韋倫於101年9月10日簽立借據1紙,向聲請人借用1,500, 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9月12 日至121年9月12日,詎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 部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1,290,010元及利息、違 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 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地籍 圖謄本一件、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一件、 存款牌告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異動通報表影本一件、借據影 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5年10月3日發 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均未表 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 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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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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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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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壽豐鄉 │路內段│ │0000-000│旱│ │ │377.55 │ 全部 │古金生(全部) │
│ │ │ │ │ │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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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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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
│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面積 │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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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0915-│花蓮縣壽豐│路內段05│住家用、│一層70.53 │146.86│陽台 │5.80 │平方公尺│ 全部 │古金生(全部) │
│ │000 │鄉平和二街│96-0000 │鋼筋混凝│二層70.53 │ │ │ │ │ │ │
│ │ │91號 │地號 │土造、2 │門廊面積5.│ │ │ │ │ │ │
│ │ │ │ │層 │8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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