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42號
HLDV,105,司拍,42,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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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曹家豪
相 對 人 張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6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 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張瑞龍即東聯企業社邀 相對人張瑞龍為連帶保證人於103年6月5日共同簽立借款契 約1紙,向聲請人借用2,08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 定,借款期間自103年6月11日至108年6月11日,另相對人張 瑞龍又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及卡友貸,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 約定,上述三筆借款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 分應視同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1,401,603元、信用卡欠款 本金37,652元、卡友貸欠款本金317,010元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 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一件、 借款契約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二件、玉山銀行全國電 子家電褓姆聯名卡申請書影本一件、玉山銀行圓夢貸款申請 書影本一件、玉山銀行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一件、存放款利 率查詢影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各二件、商業 登記抄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各二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05年8月2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 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 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 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 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 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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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5年度司拍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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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 │圍 │
├──┼───┼────┼───┼───┼────┼─┼──┼──┼────┼─────┼─────────┤
│001 │花蓮縣│吉安鄉 │草芬段│ │0000-000│田│ │ │1156.00 │ 全部 │張瑞龍(全部) │
│ │ │ │ │ │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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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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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
│ │ │ │ │房屋層數│ │ │築材料│ 面積 │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 │
│ │ │ │ │ │ │ │及用途│ │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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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0044-│花蓮縣吉安│草芬段07│農舍、鋼│一層114.25│228.10│陽台 │23.54 │平方公尺│ 全部 │張瑞龍(全部) │
│ │000 │鄉永吉七街│71-0000 │筋混凝土│二層113.85│ │ │ │ │ │ │
│ │ │575號 │地號 │造、2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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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