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62號
HLDV,105,司催,62,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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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林靜香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 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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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司催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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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 帳 號 │
│ │ │ │(民 國) │(新 臺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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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春苗 │花蓮縣花蓮市農│105年8月20日 │30,000元 │FA0335809 │360-031-00│
│ │ │會 │ │ │ │023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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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