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債 權 人 林壽熏
債 務 人 王碧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伍仟伍
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駁回。(依債權人所提之清償證明書影本觀之,債
權人代債務人清償之金額為壹佰貳拾壹萬伍仟伍佰捌拾叁元
,故本件僅得就清償證明書影本所載之清償金額而為請求,
故僅准如前項所示之範圍核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之請求,
不允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