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024號
HLDV,105,司促,5024,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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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債 權 人 林壽熏
債 務 人 王碧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壹萬伍仟伍
  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其餘請求駁回。(依債權人所提之清償證明書影本觀之,債
  權人代債務人清償之金額為壹佰貳拾壹萬伍仟伍佰捌拾叁元
  ,故本件僅得就清償證明書影本所載之清償金額而為請求,
  故僅准如前項所示之範圍核發支付命令,超過部分之請求,
  不允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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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