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414號
HLDV,105,司促,4414,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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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
債 權 人 徐志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孟志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 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05年9月29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 「應提出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之釋明文件,台端原所提工程估 價單、LINE通訊軟體通聯記錄影本均不足以釋明債權債務關 係,有再命提出足以釋明債權之證明文件到院」,該通知書 已於105年9月30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 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1條、非訟事件法第3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雅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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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