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341號
HLDV,105,司促,4341,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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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黃盈誠
債 務 人 林劭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零捌拾
  壹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3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劭華  │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 │
│  │76341元 │     │月10日起  │     │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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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