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3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梅
債 務 人 鍾沛倫
一、債務人鍾沛倫應於債權人對被繼承人徐三泰之遺產強制執行
無結果時,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柒佰貳拾捌萬
玖仟零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403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4%計 │
│ │00000000元│月27日起 │ │收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4%計 │
│ │0000000元 │月27日起 │ │收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00000000元│月27日起 │ │內者,按年息百│
│ │ │ │ │分之零點二六四│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其超過六個│
│ │ │ │ │月的部分,按年│
│ │ │ │ │息百分之零點五│
│ │ │ │ │二八計算之違約│
│ │ │ │ │金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5年5│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0000000元 │月27日起 │ │內者,按年息百│
│ │ │ │ │分之零點二七四│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者,其超過六個│
│ │ │ │ │月的部分,按年│
│ │ │ │ │息百分之零點五│
│ │ │ │ │四八計算之違約│
│ │ │ │ │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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