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卓敬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22,21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1,74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