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花原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復鈺
選任辯護人 高逸軒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213號、第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復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吳復鈺明知將金融行庫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 予他人使用,可能助長他人掩飾詐欺犯罪不法所得之用,能 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犯罪,竟不違背其本 意,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04年10月8日14時許,將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竹東分行 000-00000000000 號(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存款帳戶 之提款卡,寄予名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並於翌日告 知該詐欺集團成員上揭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前揭詐欺集團 成員取得上揭二帳戶提款卡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如附表「詐欺被害人之過程及被害金額」欄所示,分別 向吳伯彥、劉恆鉦、李彥朋、詹于瑤、楊政憲、胡原誌、許 馨、劉姿妤、梁書菡、陳昇助施以詐術,致吳伯彥等人均陷 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附表所示之金錢匯入吳復 鈺上揭二帳戶後,並遭提領一空。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復鈺於偵訊坦承不諱,並有附表 「證據資料」欄所示人證及書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被告幫助犯詐欺取財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者而言, 如未參與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 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吳復鈺基於幫助之故意,交付 其申設之上揭金融行庫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名籍不詳之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供該集團成員持之分別對被害人吳伯彥等人 施以詐術,並使之陷於錯誤,而將款項匯至被告上揭二帳戶 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為他人之詐欺取財行為提供 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幫助犯意,提供上開二金
融行庫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得如附表所 示被害人吳伯彥等人之財物,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再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詐欺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吳復鈺交付其所申設之 上揭金融行庫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使用,所為已影 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 罪追查趨於複雜,成為詐欺集團猖獗之幫凶,兼衡被告未賠 償被害人吳伯彥等人所受損害,暨被告終能坦認犯行之犯後 態度,二、三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其自述從事邊坡噴漿點 工、月薪新臺幣2、3萬元、獨力扶養 2名幼子之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五、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然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 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 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 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查被告吳復鈺前揭二帳戶之提款卡, 雖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既經被告寄予詐欺集團成員使 用,足認已非屬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至於被害人之匯 款已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惟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分得上 開正犯犯罪所得,或因交付提款卡而獲有對價,自無從宣告 沒收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1項,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明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粘柏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
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編號│詐欺被害人之過程及│證據資料 │
│ │被害金額(新臺幣)│ │
├──┼─────────┼────────────┤
│1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證人即告訴人吳伯彥於警│
│ │拍賣網站佯稱販售 │ 詢之指訴。 │
│ │ONE OK ROCK演唱會 │2.第一商業銀行竹東分行20│
│ │門票,使吳伯彥陷於│ 15年11月2日一竹東字第0│
│ │錯誤,而於104年10 │ 0149號書函暨附件開戶資│
│ │月10日10時35分許,│ 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
│ │匯款8,000元至被告 │ 。 │
│ │第一銀行帳戶。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表1紙。 │
│ │ │4.「LINE」通訊軟體畫面照│
│ │ │ 片8張。 │
├──┼─────────┼────────────┤
│2 │詐欺集團成員在奇摩│1.證人即告訴人劉恆鉦於警│
│ │拍賣網站佯稱販售 │ 詢之指訴。 │
│ │ONE OK ROCK演唱會 │2.第一商業銀行竹東分行20│
│ │門票,使劉恆鉦陷於│ 15年11月2日一竹東字第0│
│ │錯誤,而於104年10 │ 0149號書函暨附件開戶資│
│ │月10日10時46分許,│ 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
│ │匯款8,000元至被告 │ 。 │
│ │第一銀行帳戶。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表1紙。 │
│ │ │4.「LINE」通訊軟體畫面照│
│ │ │ 片18張。 │
│ │ │5.奇摩網站網頁畫面照片1 │
│ │ │ 張。 │
├──┼─────────┼────────────┤
│3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證人即告訴人李彥朋於警│
│ │拍賣網站佯稱販售 │ 詢之指訴。 │
│ │ONE OK ROCK演唱會 │2.第一商業銀行竹東分行20│
│ │門票,使李彥朋陷於│ 15年11月2日一竹東字第0│
│ │錯誤,而於104年10 │ 0149號書函暨附件開戶資│
│ │月10日11時26分許,│ 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
│ │匯款16,000元至被告│ 。 │
│ │第一銀行帳戶。 │3.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交易明細表1紙。 │
│ │ │4.「LINE」通訊軟體畫面照│
│ │ │ 片11張。 │
│ │ │5.露天拍賣網站網頁畫面照│
│ │ │ 片2張。 │
├──┼─────────┼────────────┤
│4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證人即告訴人詹于瑤於警│
│ │拍賣網站佯稱販售 │ 詢之指訴。 │
│ │ONE OK ROCK演唱會 │2.第一商業銀行竹東分行20│
│ │門票,使詹于瑤陷於│ 15年11月2日一竹東字第0│
│ │錯誤,而於104年10 │ 0149號書函暨附件開戶資│
│ │月10日11時39分許,│ 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
│ │匯款8,000元至被告 │ 。 │
│ │第一銀行帳戶。 │3.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交易明細表1紙。 │
│ │ │4.「LINE」通訊軟體畫面照│
│ │ │ 片7張。 │
│ │ │5.露天拍賣網站網頁畫面照│
│ │ │ 片1張。 │
├──┼─────────┼────────────┤
│5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證人即被害人楊政憲於警│
│ │拍賣網站佯稱販售筆│ 詢之指訴。 │
│ │記型電腦,使楊政憲│2.第一商業銀行竹東分行20│
│ │陷於錯誤,而於104 │ 15年11月2日一竹東字第0│
│ │年10月10日12時許,│ 0149號書函暨附件開戶資│
│ │匯款1萬2,000元至被│ 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
│ │告第一銀行帳戶。 │ 。 │
│ │ │3.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
│ │ │ 頁各1紙。 │
├──┼─────────┼────────────┤
│6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證人即告訴人胡原誌於警│
│ │拍賣網站佯稱販售 │ 詢之指訴。 │
│ │iphone手機,使胡原│2.第一商業銀行竹東分行20│
│ │誌陷於錯誤,而於 │ 15年11月2日一竹東字第0│
│ │104年10月10日12時 │ 0149號書函暨附件開戶資│
│ │47分許,匯款1元至 │ 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
│ │被告第一銀行帳戶。│ 。 │
│ │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表1紙。 │
│ │ │4.「LINE」通訊軟體畫面照│
│ │ │ 片2張。 │
│ │ │5.露天拍賣網站網頁畫面照│
│ │ │ 片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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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詐欺集團成員在奇摩│1.證人即告訴人許馨於警詢│
│ │拍賣網站佯稱販售吹│ 之指訴。 │
│ │風機,使許馨陷於錯│2.第一商業銀行竹東分行20│
│ │誤,而於104年10月 │ 15年11月2日一竹東字第0│
│ │10日13時4分許,匯 │ 0149號書函暨附件開戶資│
│ │款25,500元至被告第│ 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
│ │一銀行竹東分行帳戶│ 。 │
│ │。 │3.匯款照片2張。 │
│ │ │4.「LINE」通訊軟體聊天紀│
│ │ │ 錄1份。 │
│ │ │5.奇摩拍賣網站網頁畫面照│
│ │ │ 片2張。 │
├──┼─────────┼────────────┤
│8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證人即告訴人劉姿妤於警│
│ │拍賣網站佯稱販售 │ 詢之指訴。 │
│ │ONE OKROCK演唱會門│2.第一商業銀行竹東分行20│
│ │票,使劉姿妤陷於錯│ 15年11月2日一竹東字第0│
│ │誤,而於104年10月 │ 0149號書函暨附件開戶資│
│ │10日13時29分許,匯│ 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
│ │款8,000元至被告第 │ 。 │
│ │一銀行帳戶。 │3.花蓮二信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明細表1紙。 │
│ │ │4.「LINE」通訊軟體畫面照│
│ │ │ 片8張。 │
│ │ │5.露天拍賣網站網頁畫面照│
│ │ │ 片1張。 │
├──┼─────────┼────────────┤
│9 │詐欺集團成員在露天│1.證人即告訴人梁書菡於警│
│ │拍賣網站佯稱販售 │ 詢之指訴。 │
│ │ONE OK ROCK演唱會 │2.第一商業銀行竹東分行20│
│ │門票,使梁書菡陷於│ 15年11月2日一竹東字第0│
│ │錯誤,而於104年10 │ 0149號書函暨附件開戶資│
│ │月10日14時許,匯款│ 料、歷史交易明細表1份 │
│ │4,000元至被告第一 │ 。 │
│ │銀行竹東分行帳戶。│3.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交易明細表1紙。 │
│ │ │4.「LINE」通訊軟體畫面照│
│ │ │ 片8張。 │
│ │ │5.露天拍賣網站網頁畫面照│
│ │ │ 片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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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網│1.證人即告訴人陳昇助於警│
│ │路購物付款設定錯誤│ 詢之指訴。 │
│ │,須至ATM操作云云 │2.被告台新銀行台幣存款歷│
│ │,使陳昇助陷於錯誤│ 史交易明細查詢1份。 │
│ │,而於104年10月10 │3.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日0時45分許,匯款 │ 明細表1紙。 │
│ │3,000元至被告台新 │ │
│ │銀行帳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