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0號
原 告 郭廣行
訴訟代理人 王培欣律師
被 告 賴秋霖(即郭均之遺產管理人)
郭宗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塗銷郭宗智就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次序為0001、登記日期為民國81年9月1
日、權利範圍為百分之五十五之所有權登記,及塗銷郭均就系爭
土地登記次序為0002、登記日期為83年5月17日、權利範圍為百
分之四十五之所有權登記,並將系爭土地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
而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平方公尺,
面積為156平方公尺,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6,000元(
計算式:18,500×156×(55% +45%)=2,886,000),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