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5年度,39號
TTDV,105,繼,39,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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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繼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楊昌盛
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楊進源之遺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楊進源(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
  市○○里0鄰○○路00巷00號)於105年10月16日死亡,聲請
  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法定繼承陳報遺產
  清冊等,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進源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1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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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