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55號
TTDV,105,司促,3755,2016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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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祐庭
債 務 人 黃賢禮
債 務 人 洪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零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祐庭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黃賢禮
  洪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
  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
  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
  債務人於民國101年10月05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
  國105年06月05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
  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
  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262,082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
  經催討,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
  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
  ,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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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國)│週年利率│起 迄 日(民國)│利  率     │
├─┼────────┼─────────┼────┼─────────┼─────────┤
│1│ 262,082元   │105年5月5日起至清 │2.62% │105年6月6日起至清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償日止      │    │償日止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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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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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