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2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姵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姵璇於民國093年10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
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3185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7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
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