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727號
TTDV,105,司促,3727,2016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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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2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王姵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姵璇於民國093年10月0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
    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3185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
    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097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
    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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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