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665號
TTDV,105,司促,3665,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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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66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劉采晴即劉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
    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
    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
    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
    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
    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
    積欠信用卡款項139704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
    民國91年11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
    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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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