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58號
TTDV,105,司促,3458,2016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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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5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新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招
代 理 人 洪正憲
債 務 人 張文釗
債 務 人 李英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陸仟叁佰叁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文釗李英桃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01月08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18年0
  1月08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
  起按年息1.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
  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
  ,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
  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
  息至民國105年08月08日及本金$313,663元正,其餘本息雖
  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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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