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唐佳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叁仟壹佰貳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唐佳民於民國94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
年04月11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5年09月30日止累計205,005元正未給付,其中69,251
元為本金;135,75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唐佳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9月30日止累計98,115元正
未給付,其中31,459元為消費款;64,017元為循環利息
;2,6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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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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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唐佳民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 │
│ │69251 │ │0月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唐佳民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 │
│ │31459 │ │0月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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