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28號
TTDV,105,司促,3428,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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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2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林大民
債 務 人 蘇澄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零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爰債務人林大民
    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蘇澄英為連帶保證
    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
    ,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
    貸,總金額為新臺幣378,796元。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
    ,係按年率3.54%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下稱指
    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並
    應繳納如附表所示違約金。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
    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本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
 (四)查債務人自105年5月1日預定收息日起便未清償,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113,007元暨其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05年9月22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
    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
    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15%
    ,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計收。債務人蘇澄
    英為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 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
    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113,007元     │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1.62%    │105年5月2日起至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 │         │7月5日止      │      │ 清償日止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105年7月6日起至105年│1.55%    │          │約金。           │
│ │         │7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5年8月1日起至105年│1.15%    │          │              │
│ │         │9月21日       │      │          │              │
│ │         ├──────────┼──────┤          │              │
│ │         │105年9月22日起至清償│2.15%    │          │              │
│ │         │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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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