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18號
TTDV,105,司促,3418,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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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雯君
債 務 人 詹陳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雯君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詹
    陳秀妹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7,222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雯君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6,62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詹陳秀妹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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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