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402號
TTDV,105,司促,3402,2016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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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0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潘朝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自民
  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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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