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敏盛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敏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敏盛前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 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 年, 現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 字第105017788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