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土保持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5年度,44號
TTDM,105,原訴,44,2016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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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 年度原訴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新光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蘇銘暉律師
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
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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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