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0號
TNDV,105,重訴,30,2016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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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唯淯
以上上訴人與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0
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即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
請求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30,000,000元部分),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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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