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唯淯
以上上訴人與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30
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即本院判決駁回上訴人
請求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30,000,000元部分),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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