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67號
聲請參加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聲請參加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原告華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智福、黃智強、李怡嘉間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楊雅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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