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29號
TNDV,105,訴,329,20161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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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淑芬
      黃一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素娥等人因105年度訴字第329號拆屋還
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13,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4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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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