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淑芬
黃一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素娥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 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 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未合,本院亦無從據以核定上訴裁 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 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