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68號
原 告 侯聖能
侯慶義
侯慶宗
侯阿景
侯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戴丁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姓名及戶籍謄本,並表明是否變更其繼承人為被告。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雖將戴丁列為被告, 然戴丁已於起訴前死亡,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茲命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戴丁之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姓名及戶籍謄本,並表明是否變更其繼承人為被告 ,若逾期不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