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74號
TNDV,105,訴,1574,2016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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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74號
原   告 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聖爭
被   告 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嗣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379元,該項裁定已於 105年9月23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各1份在卷足憑,其訴應認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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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