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59號
TNDV,105,訴,1359,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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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9號
原   告 吳福裕
被   告 丁婷婷即丁寧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5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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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