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59號原 告 吳福裕被 告 丁婷婷即丁寧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5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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