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310號
TNDV,105,訴,1310,2016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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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10號
上訴人即原告 鄭黃高鶴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白
河區農會、林惠珠張靖琴詹明桂李月鳳沈順璋、李淑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65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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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