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10號
上訴人即原告 鄭黃高鶴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白
河區農會、林惠珠、張靖琴、詹明桂、李月鳳、沈順璋、李淑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2,658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