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97號
TNDV,105,補,797,2016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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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石博元
一、上原告與被告張淑敏、李成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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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