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張溢城
被 告 蔡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000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40㎡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