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94號
TNDV,105,補,794,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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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   告 張溢城
被   告 蔡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000元【計算式: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40㎡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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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