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756號
TNDV,105,補,756,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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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謝國隆
被   告 王聖勼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或關係人王元璧王立德並非有金錢
債權存在之債權人,原告僅對關係人王元璧王立德獲得拆移墳
墓及返還該墳墓所占用坐落台南市○○○○○段○○○○○地號
土地部分予原告之勝訴判決,因此原告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關係
王元璧王立德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坐落台南市○○○○○段○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予關係人王元璧
王立德,自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3,760 元(330 元×1,07
2 平方公尺=353,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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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