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6號
原 告 謝國隆
被 告 王聖勼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或關係人王元璧、王立德並非有金錢
債權存在之債權人,原告僅對關係人王元璧、王立德獲得拆移墳
墓及返還該墳墓所占用坐落台南市○○○○○段○○○○○地號
土地部分予原告之勝訴判決,因此原告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關係
人王元璧、王立德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坐落台南市○○○○○段○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予關係人王元璧、
王立德,自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3,760 元(330 元×1,07
2 平方公尺=353,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