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1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活水儲蓄互助社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
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主張
剔除分配表中被告所受分配款項新台幣(下同)450,000元,即
原告因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450,000元(非原告所主
張之979,73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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