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697號
TNDV,105,補,697,2016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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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
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44,75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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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