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6號
原 告 柯顯毅
柯雅正
柯雅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被 告 柯士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三七五租賃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坐落台南市○○區○○
段000○000○000○000地號(原地號為麻豆段1559、1559-3、15
59-5、1559-6地號)四筆土地有「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存在,
本事件應屬租賃權涉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9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計算。而按耕地租佃期
間,不得少於六年;其原約定租期超過六年者,依其原約定,耕
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是本件應以租賃權之權利存
續期間(即6年)之租金總金額作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
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90號裁定意旨可參)。又臺南市104年度全
期公有耕地實物地租折繳代金標準中甘藷為每公斤新臺幣(下同)
4.5元,有臺南市麻豆區公所105年9月26日麻所民字第105063691
3號函及所附資料在卷可稽,依原告所提出臺南市麻豆鎮耕地租
約變更登記申請書所載之實物地租租額,其每年之租金應為12,0
42元【計算式:(597+597+601+601+1032+ 1032)(臺斤)×0.6(公
斤)×4.5(元)=12,042(元)】,權利存續期間六年之租金總額為
72,25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