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93號
TNDV,105,消債更,93,20161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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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債 務 人 林韋成即林江活
代 理 人 黃龍昌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業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 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 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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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