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抗字第44號
抗 告 人
即 收養人 高嘉忻(Jiaxin Gao)
劉美麟(Mei-Lin Liu)
共同代理人 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歐晉德
複 代理人 謝孟琪
劉珮君
抗 告 人
即被收養人 陳怡如
監 護 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姚雨靜
關 係 人 陳珮甄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頁第17行關於「瑞典兒童之友領養機構」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美國猶他州西沙領養機構」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