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327號
MLDV,89,訴,327,200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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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駿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珠
  送達代收人 張惠雯
  被   告 立可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祥盈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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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可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