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八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謝增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 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 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經依址送達遭郵局以原址查 無其人退回,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當庭裁 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