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384號
TNDV,105,司繼,2384,2016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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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384號
聲 請 人 林平吉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林吳美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路00巷00號)於民國105年9月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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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