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5年度,65號
TNDV,105,司家聲,65,201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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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魏清堂
相 對 人 魏雪媚
相 對 人 魏忠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魏清堂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 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 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依民 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次按,家事事件法第97 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 法之規定。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 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元以 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 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㈥一 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 及費用之徵收,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 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9條亦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魏清堂請求相對人魏雪媚魏忠瑩給付扶 養費事件,前經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4年度家救 字第151號裁定裁准訴訟救助,准予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至 本案請求部分則經本院105年度家聲字第9號裁定確定在案, 其中裁定主文第二項載明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等各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各案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院自 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核本件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之



家事非訟事件,依前開規定計算聲請人請求之標的價額,應 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爰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 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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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