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5年度,32號
TNDV,105,司執消債更,32,201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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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
債 務 人 吳重志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鵬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9,916元,清償總額合計為713,952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震嶸塑膠有限公司,每月工作日數約20日, 每日工作時數8小時,債務人月薪固定為25,000元(尚未扣除 勞健保費用),公司並未發放任何獎金,有震嶸塑膠有限公 司105年4月28日陳報狀、本院105年4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 債務人105年4月19日陳報狀及所附薪資給付證明等在卷可參 ,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復查,債務人之父吳義芳(現年70歲)已逾法定強制退休年齡 ,103、104年度所得金額分別為2,640元、0元,名下除價值 約8,900元之房屋外,再無其他財產,目前按月受領國民年 金老年年金給付3,915元,就其補助金不足支應生活費用部 分,實難期待其得以個人勞動力獲取額外收入來源補足,故 確有受債務人扶養必要。考量債務人之父共育有兩名子女( 債務人、債務人之兄長吳重文),兄長月收入水準及財產狀 況僅些微優於債務人,然因債務人與父親現均居住於兄長名 下房屋,兄長僅向債務人酌收租金5,000元,其餘費用則由 兄長全數承擔,是債務人主張與兄長平均分擔父親不足部分 之扶養開支,每月支出約1,584元之費用,應屬合理,有債 務人及其父、兄長戶籍謄本、103年至104年度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金額查詢資料、台 南市政府社會局回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回函、債務人105 年4月19日民事陳報狀、同年7月1日陳報狀及所附租賃契約 書、同年7月29日陳報狀及所附房租切結書等附於可憑,堪 認債務人陳稱伊須支付其父之扶養費用等語,應屬有據。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5,084元,並略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年度 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之105年度 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3,032元【11,448+( 7,083 -3,915)÷2=13,032】,然因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現與 父親居住於兄長名下房屋,每月支付租金5,000元,有債務 人提出租賃契約及房租切結書正本等附卷可按,核該租金數 額並未超逾台南市一般租屋市場行情,尚屬合理,債務人酌 留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



浪費之虞。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2年至103年度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是本院裁 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 而查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529,140元 ,有債務人105年1月19日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 報告書附於本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卷宗足稽,期間債 務人自己與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用約345,864元【依衛 生福利部公告之103、104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 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計算:(10,869元+7,083÷2)× 24=345,864】,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183,276元(529,140元 -345,864=183,276)。則揆諸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 受償總額713,952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至為灼然。
三、除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同意更生方案 之條件,而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 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更生方案之條件,前揭 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薪資、獎金、津貼及加 班費收入,非無疑義;更生方案所列債務人個人租金及扶養 開支是否有其必要,有無再行撙節可能,應予查明;債務人 名下是否尚存有解約價值之商業保險,應予釐清;債務人尚 有相當勞動年限,應可完全清償債務,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 成數僅12.92%,更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㈠據債務人任職之震嶸塑膠有限公司表示:公司比較傳統,員 工之薪資就是固定每月25,000元,沒有發放任何獎金等語, 有震嶸塑膠有限公司105年4月28日陳報狀、本院105年4月27 日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之薪資 、獎金及津貼核與真實相符。則債務人任職公司關於各項獎 金、津貼及加班費之發放與否及數額多寡本取決於個別企業 考量營運狀況、企業文化等各項因素所為之綜合決定,尚不 受經驗法則或一般社會觀念之拘束。債權人自不得僅以一般 社會常情即驟推論債務人任職之公司有發放獎金、津貼或加 班費,並強令債務人提撥前揭未存在之收入列入更生方案清 償債務,否則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法精 神有所違背。是以,債權人質疑債務人工作收入真實性並指 摘債務人漏列獎金、津貼與加班費等情,實屬無據,無足可 採。
㈡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乃衡量得否申請低



收入戶補助之資格,前開標準係作為審酌債務人所列計之必 要生活費用是否適當之參考標準,非僵化須以該標準為限, 仍應個案考量債務人實際生活所需,始能確保更生方案之履 行。查本件債務人名下並無不動產而需租屋住用,其所租用 之房屋固為近親所有,然本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其按月支出 租金支出約5,000元,與常情並無違背,並據其提出租賃契 約書及房東出具之房租切結書正本為憑,應認租金支出必要 且屬實。況對照台南市現有租屋市場行情,該租金數額既無 逾情之處,自難期待其另刪減租屋開支以提高清償金額;至 於債權人質疑債務人父親之扶養必要性及扶養費用分擔數額 是否過高等事。經本院查證,債務人之父已高齡70歲,名下 固有房屋乙棟,然係持份,現值僅餘8,900元,殊難期待其 父得因變賣該等房產而獲取可觀之收入自給。又綜合評估其 父現存勞動能力、103與104年度之所得記錄及目前僅按月受 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之收入等情,堪認其確有受債務人扶養 之必要。而債務人之母已亡故,債務人兄長之收入及財產狀 況亦非顯著優於債務人,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扶養費用1,58 4元數額,並未超逾其應分擔數額,堪認債務人主張每月需 支出其父扶養費用,應屬合理。本件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 其受扶養親屬之工作及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另撙節個 人開支及扶養費用,此舉無異要求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 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 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 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 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㈢又查,債權人指摘債務人曾以名下信用卡繳納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用,遂主張其未將該保單之解約價值提 列用以清償債務,未符合盡力清償要件云云,經本院職權向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結果,債務人於該公司已無 任何有效保險契約存在,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3月30日函在卷足證。是債權人指前揭指摘,立論明顯不 足,無足採信。
㈣末者,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 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 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 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 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 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 值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



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 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 查本件債務人收入扣除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 餘額已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 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 數多寡等,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 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配表所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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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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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每│
│ 期清償新臺幣9,916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5,527,713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713,952元。 │
│4、清償成數:12.92%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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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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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台新國際商業│ 836,128 │ 15.13% │ 1,500 │ 108,00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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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誠信資融股份│ 299,333 │ 5.42% │ 537 │ 38,664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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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中國信託商業│ 168,679 │ 3.05% │ 302 │ 21,744 │ │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四 │聯邦商業銀行│ 501,498 │ 9.07% │ 899 │ 64,72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五 │華南商業銀行│ 136,633 │ 2.47% │ 245 │ 17,64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六 │花旗(台灣)商│ 141,675 │ 2.56% │ 254 │ 18,288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七 │遠東國際商業│ 219,983 │ 3.98% │ 395 │ 28,44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八 │玉山商業銀行│ 97,296 │ 1.76% │ 175 │ 12,600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九 │國泰世華商業│1,391,080 │ 25.16% │ 2,495 │ 179,64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十 │滙豐(台灣)商│ 245,781 │ 4.45% │ 441 │ 31,752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十一│滙誠第一資產│1,085,784 │ 19.64% │ 1,948 │ 140,256 │ │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二│富邦資產管理│ 403,843 │ 7.31% │ 725 │ 52,20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 計 │5,527,713 │ 100﹪ │ 9,916 │ 713,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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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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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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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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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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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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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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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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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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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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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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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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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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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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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嶸塑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