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89年度,567號
MLDV,89,苗簡,567,200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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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五六七號
  原   告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右原告與被告東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伍仟零肆拾元,折合銀元伍拾叁萬壹仟
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伍
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
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歐樹根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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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昌樹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